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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冯某某,女,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某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红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2014年初经人介绍与林某某认识,同年年4月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即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打。至今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判令离婚。被告林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结婚一年多来,我付出了很多,夫妻感情也不错。就是偶尔生气,我也想办法逗她开心,并没有发生吵打现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冯某某与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2015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分居至今。5月11日冯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与林某某离婚。林某某则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冯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冯某某与林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期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故冯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林某某离婚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冯某某与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永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