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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杰与党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党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生于1988年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张玉欣,女,系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党双喜,男,生于1955年6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7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党双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韩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车小江审判员 王锁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