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纲与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纲,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70号原告徐纲。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汉口建设大道316号。法定代表人冯贤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纲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纲负担。审判员  柳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