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刑执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斌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执字第2365号罪犯王斌,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事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6)军空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2011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6月28日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受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5月受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斌准予减刑一年(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