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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谭某与林桂凤、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林桂凤,韦某,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056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钟某。被告林桂凤。委托代理人李某,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被告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林桂凤、韦某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以本案共同债权人韦剑在国外,无法参与本案诉讼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王 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