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岭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王某某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岭商初字第80号原告吕某某,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告吕某某,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东荣二矿职工,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被告王某某,女,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吕某某、王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吕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