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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夫亚、李秀莲、刘石头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夫亚,李秀莲,刘石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699号原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城南开发区两山口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沙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黎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夫亚。被告李秀莲。被告刘石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夫亚、李秀莲、刘石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夫亚、李秀莲、刘石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