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碧龙与被执行人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常景文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龙,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常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王碧龙,男,生于1969年5月1日,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大专文化,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景文,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10号3107室。被执行人常景文,男,生于1950年9月27日,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执行王碧龙申请执行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常景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王碧龙与被执行人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常景文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通川区人���法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 渠审判员 叶 燕审判员 彭丹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