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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牛锡珊与李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锡珊,李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牛锡珊。委托代理人刘世蓬、刘健健,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相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锡珊与被告李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锡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