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又名王甲,男,1991年4月5日出��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华,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关押,同月1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家中��被告人卢某甲,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农民,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家中。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农民,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家中。辩护人李辉,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乙,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家中。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字(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忠、严学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张华、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卢某甲、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李辉、被告人卢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8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以被一辆桑塔纳车堵路并被车上的人骂为由,便邀约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预谋找该桑塔纳车驾驶人的麻烦,后六被告人在墨红镇的福临烧烤店找到樊某某停在此处的桑塔纳车。被告人王某等人手持长刀等工具将该车多处砸坏,随即车主樊某某等人从烧烤店出来之后,六被告人又持长刀、木棒等工具对樊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并将樊某某等人打伤。后经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410元;经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樊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向本院提交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任意毁坏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具备“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系从犯。同时,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要求六被告人赔偿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86.33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医疗发票。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民事赔偿表示在合理范围愿意赔偿。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希望对被告人王某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卢某乙均辩解,他们都没有砸车,只是王某一人砸车,民事部分在合理范围内愿意赔偿。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参与砸车,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刘某某还被被害人们打成重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在去吃烧烤的路上,被告人王某说他们在去帮刘某某盖车的途中,被一辆红色桑塔纳车堵路且还骂他们,要去找那些人。当车开到墨红镇墨红村委会小寨村福临烧烤店时,看到一辆红色桑塔纳车停在烧烤店旁,被告人王某等人下车后,认为该车就是骂他们的人的那辆桑塔纳。在确认该车不是熟人所有后,被告人王某等人就在烧烤店外大骂,后被告人王某从其车中拿下一把长刀将该桑塔纳的前后挡风玻璃、及车门玻璃砸碎,在被告人王某砸车时,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等人在旁边看着,被告人刘某某还劝被告人王某不要闹了。车主樊某某等人出烧烤店后,发现车玻璃被砸,双方发生吵打。经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410元。经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各种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且当庭兑现。原告人樊某某对六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列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相关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3日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户口、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均未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在2009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抓获;2014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田某某、卢某乙抓获。4、2014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证实2014年5月8日8时40分至10时30分,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现场位于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村委会,中心现场位于福临烧烤店。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六被告人辨认,砸车的现场位于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村委会福临烧烤店门前。7、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王某甲、卢某甲、被害人卢某乙辩认当晚用刀杀伤他们的是许某某。8、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富发改价鉴(2014)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砸桑塔纳车辆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410元。9、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作出的富公(刑)鉴(活)字(2014)196号、197号鉴定文书,证实,杨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樊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10、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富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1、许某某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许某某全身的外部情况。12、结算清单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发票,证实车辆的修理费用及相关费用。13、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件中的相关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天开始黑的时候,他和樊某某、杨某甲、李某、王某乙、杨某乙、何某七个人一起坐着樊某某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车到富源县墨红镇唱歌。到23时多点的时候他们七个人又去墨红街上一家烧烤店里吃东西,一会儿就听见外面有响声,他和他们说:“给是砸车,我们没有惹着哪个嘛!”后面樊某某就出去看情况,他也就跟着出去了,看到樊某某站在楼梯上,樊某某的车玻璃已��被砸坏了,有十多个人拿着木棒从车边朝他们走过来。他出门后站在楼梯上说:“我们没有惹着你们嘛,咋个要砸我们的车?”有一个穿白色T恤胖胖的人用木棒来打他,他才拉着他的木棒就被他扯翻在地上,翻的位置是车尾部一点,当时樊某某在他左手边,杨某甲在他的后面,打他们的人年龄都在20-30岁之间,当时他被他们打,气麻了,又跑不掉,被打急了就顺手从裤兜拿出一把黑色的刀子,用刀乱杀,杀着的人究竟有几个他不清楚,他想着至少有三、四个受伤,主要是朝他们胸部、腹部、腿部乱杀。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打架的当天晚上,和他一起的有樊某某、许某某、杨某乙、何某、李某、王某乙七个人。到墨红镇墨红村委会的福临烧烤店吃烧烤,吃了十多分钟左右,差不多是夜里12点左右,就听见外面有砸玻璃的声音。听见声音,许某某、他���樊某某就一起出去烧烤店看,他们站在烧烤店门口的台阶上,看见他们停在路边的红色桑塔纳轿车的玻璃被砸坏了,车旁边还站着几个人,有人手里还有木棒,许某某就说:“狗日的,咋个要砸我们的车,我们又没惹着你们。”对方的人也骂了一句:“砸了就砸了。”许某某就冲上去,先是和对方吵起来,对方的人就拿木棒要打许某某,他就冲上去拉着拿木棒的小伙的衣领,把他推到边上,并用拳头打了他的脸上一拳,跟着他头部就被人从后面打了一棒,背部也被打了一棒,他就被打懵了,跟着他就感觉头上流血了,然后就趴在路边的台阶上,趴了一会儿坐起来用手捂着头上出血的地方,才发现对方的人不见了,还看见樊某某左腿部流血,他一跳一跳的跳在现代车后面,怕对方的人来把现代车开走,许某某也站在现代车边。这时,何某、杨某乙就来把他扶起来,��后准备去医院,走到墨红卫生院,看见和他们打架的人也在那里,怕被他们打,就又回来。折回来的时候他看到樊某某站在现代车旁边的坎坎上,樊某某手里拿着一把长10公分左右的黑色水果刀,但刀上没有见着血。当时他们这边动手的只有他、樊某某、许某某,是他第一个动手。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他们在墨红镇一个桥边的烧烤店吃烧烤,在菜刚上好准备吃的时候,就听见外边的车玻璃响,樊某某就出去瞧,跟着他就听见门外边有人闹,许某某和杨某甲也跟着出去瞧,他和李某、王某乙、何某四个人在烧烤店坐着没有出去,当时只听见许某某问咋个要砸他们的车,后面他们就打起来了。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许某某、杨某甲等人出去的时候没有商量过要如何做,2014年5月7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他们在墨红镇上一家烧烤店吃东西,在他们才吃了几口东西的时候,就听见外面有车玻璃被敲的声音,许某某就先出去看,然后樊某某、杨某甲也跟着出去看,他和杨某乙、何某、李某在里面继续吃东西,但接着他们就听到外面有吵闹打架的声音,他们出去看就发现杨某甲、樊某某受伤了。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听到车响,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杨某甲、许某某、樊某某就出去瞧是怎么回事,出去就发生打架了,等他出去时,架已经打结束了。6、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晚上23时左右,他和杨某甲、樊某某、许某某、杨某乙、王某乙、李某坐樊某某的一张红色小轿车到墨红镇一个小桥边的烧烤店吃烧烤。估计吃了半把个小时左右,就听见烧烤店门口有敲车玻璃的声音,樊某某就站起来出去外面瞧,跟着杨某甲、许某某也出去瞧,他和王某乙、杨某乙、��某在烧烤店里面坐着,这个时候他们就听见外面打闹的声音,他们就跟着出去看,就看见杨某甲、樊某某受伤了,有一些人开了一张白色的车往墨红镇卫生院方向跑了。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晚上她到她家烧烤店的时候已经有一桌人在烧烤店里吃东西。过了一会墨红街上的一些小伙子也到她家烧烤店门前,当时看到刘某某和另外两三个人到她家烧烤店里,问他们是不是吃东西,他说支一桌,她听到外面还有声音说:“就是这伙,就是这伙。”后面刘某某他们也就出去了,她就在烧烤店里面就听到外面有车玻璃响的声音,烧烤店里面那桌人也在相互问是什么东西响,后面那一桌就有一个人出去看,接着就听到那个人喊:“哪个砸我们的车,你妈的我们没有惹着你们,砸我们的车。”她就出去看,看到刘某某站在车子边扶着车,当时她还听到在对他们一起的人说:“喊你们不要砸。”王某甲和王某还凶着要去打烧烤店里面的人,她还骂王某、王某甲他们说:“你们要死了你们是打爹妈的钱。”后面烧烤店里面的人也就出去,她记得那一桌除了一个没有出去之外其余的都出去了,其中一个人从她家烧烤店里面拿着一个铁撮箕出门就开始四处甩,墨红街上那伙人也就围着他来,接着就看到他们四处乱跑,后面她就看到南村的卢某乙丁家儿子手抱着肚子站在她家烧烤店门前说:“我拉架你们都要整我一下。”接着就看到在她家烧烤店里面吃东西的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刀,大腿上一直在流血,还不断的骂说他们没有惹什么人,还说要将留在现场的车烧了。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他们从土桥回来到墨红红山酒店的时候停了会车,他和卢某乙说走回家了,但是刘某某说去吃东西,所以他又开着���跟着他们走。到信用社后面一个烧烤店的时候,他去上厕所,回来他们打架已经结束了,只看到卢某乙用手捂着肚子说被杀着肚子了,他和陈某某就把卢某乙送去卫生院。9、证人卢某乙(又名小某)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他和唐某甲到福临烧烤店吃东西,到的时候已经有一桌七、八个人在吃东西了,他在了一会儿就出去接人了,当他接着人才到烧烤店门口前就看到七、八个人在打架,看到王某甲、卢某甲往小河边跑;刘某某躺在地上,有一个人拿着一把刀准备捅杀刘某某,他把那人扳了睡在地上,他去拉刘某某时还有三个人围着他,其中一个胖点的手里提着撮箕,一个手里拿着刀,另一个没有注意拿着什么。刘某某说他被捅着了,后他就开车把刘某某送去医院了。另外他看见在现场的红色桑塔纳后挡风玻璃是坏的。10、证人唐某甲证言,证实平���他们叫卢某乙小某。当时是王某先动手砸车的,后面听到好多声响,应该不止王某一个人砸车,他转过身后看见王某还在砸,其他的人他就没有看清楚了。王某他们砸完车后往王某的车子旁边走了几步,烧烤店老板娘见车子被砸了就去和里面吃烧烤的人说,过了一哈烧烤店里面的人出来,(当时王某他们)还在外面骂了一些脏话,但是对方的人不知道是没有听见还是什么,反正一直没有答应他们,后面王某他们才砸车的。在这个过程中,王某手中是提着一把刀还是钢管看得不太清楚,王某甲手中提着一根木棒,对方的人中有一个提着撮箕的被杀着大腿,对方的还有一个提着拖把的。11、证人卢某丙证言,证实他当时是到过烧烤店门前,看到唐某甲他们在烧烤店门前杀石蚌,过去看他们杀石蚌,目的不是去看烧烤店内的人员,看了之后他就去上厕所了,上���厕所回来后看到刘某某被戴帽子的男人用刀杀伤睡在地上,那人骑在刘某某身上,杀了两、三下,他去拉刘某某起来后被戴帽子那人将他杀伤的。另外他看见在现场的红色桑塔纳后挡风玻璃是坏的。12、证人赵某某、李某、纪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7日的时候他接修过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在维修前他对车辆进行检查,对车顶的校正和喷漆需要700元左右,对引擎盖校正和喷漆需要700元左右,对右前门的校正和喷漆需要300元左右,对右后车门以及右后轮楣的校正和喷漆也需要700元左右,这几处的修复一共需要2400元。该车没有必要做全车喷漆,当时因为车主要求他们全车喷漆,所以他们就喷了。1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的时候他维修过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这辆车送修的时候前后挡风玻璃,右侧前后玻璃损坏,看样子是被砸坏的,已��损坏了不能使用了。当时换了四块玻璃,材料、工时费用都在他们开出去的单子上,以单子上的价格为准。14、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的时候他维修过一辆桑塔纳轿车。当时对这辆车子的点火锁芯、点火开关、点火底座、方向机支架、组合开关护罩进行过维修,同时还对发动机的电路进行过检修。在对这些地方进行维修的时候,都是要完全不能继续使用的才进行更换。除了玻璃之外,他没有看见这辆车其他地方有损坏。15、证人叶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他们公司接修过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当时他去转了一圈,发现车身上没有任何地方需要做漆。16、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时候他在敏捷汽修店上班,当时他帮助过派出所的人员从富源县墨红镇拓新路一家烧烤店门前拖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到派出所。���、被害人樊某某陈述,证实当时他们在烧烤店听见外面砸车玻璃的声音,他和许某某、杨某甲就先后出去看情况。出门后看见有人在他的车边,由于当时比较黑也没看清楚是谁在砸车,当时许某某才问对方的人为什么要砸车,对方的四五个人就去打许某某,后面他从门口提了一个铁撮箕准备去帮许某某,对方的一辆白色车子上又下来几个人迎着他过来,过来后他看到他们手里面有工具,便用手里的撮箕乱甩了打他们,当时具体打着他们没有他不知道,后面他见对方的人跑了,过了一两分钟和他们一起吃烧烤的小娃娃就来扶着他,说他的腿受伤了,这时才发现他的大腿被人杀着了。(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7日刘某某的车翻了,23时许,他开车拉着卢某乙、卢某甲、刘某某从王某甲家拿篷布回来,走到墨红村委会小寨村岔路口时,有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停在路口处,拦住他们左转的路,他就按汽车喇叭催了他们,之后坐在红色桑塔纳里面的人就骂说“有辆车了不起啊”。当时他们也没有搭理,就开着车去刘某某翻车的地方把刘某某的车盖好。之后他开着他的车拉着刘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田某某、王某甲,王乙开着他的车拉着卢某丙还有一个小伙,他们两辆车一起开到墨红镇拓新路上停着,准备到福临烧烤店吃东西,看到烧烤店门前停着一辆红色桑塔纳,他们就怀疑是之前拦住他的路并骂他们的人开着的车,他先用刀砍车子的副驾驶车门玻璃,接着用刀砍着右后车门玻璃,他又跑到车子的左边去砸车子左后车门玻璃。至于车前后挡风玻璃他记不得当时是如何砸的,是不是他砸的了。他看到卢某甲拿着一根拖把把子,王某甲拿着一根木棒也站在后备箱位置,刘某某、卢某乙���田某某也在旁边站着,至于他们几个是否砸着车子他没有亲眼看到,只是后面王某甲和卢某甲都和他说他们也一起用手里的工具砸着车。之前供述中他之所以会说他们砸着车,是因为他看见他们都在车子旁边站着,所以以为他们是砸着车的。他们从土桥回墨红的路上,有人说着今晚翻车,比较气麻的话,具体是谁说的记不清楚了。后面他们从来没有商量过叫别人帮他承担责任以保住他的工作。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5月7日晚上21时许,刘某某的路虎车被卢某乙开翻在墨红敬老院旁边的公路下面,喊保险公司的人看了现场,让他们找篷布去把车盖住。因为他有一辆小货车,车上有篷布,王某、卢某乙、卢某甲、刘某某一起开着王某的白色轿车到他老家房子处拿小货车上的篷布。他们几个人拿篷布到现场的时候,王某和卢某乙两个人就一边骂一边讲,他们几人在进墨红小寨村的T字路口处时,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停放在路口,王某打转弯灯、按喇叭示意那辆车让路,但过了两三分钟那辆车还没有让路,王某就开着他的车强行过,在过的时候红色桑塔纳车里的人就摇下车窗玻璃,骂王某他们几个,王某他们也没有说什么。他们几个听王某讲起来,就很愤恨,王某和卢某乙就坐在车上说:“走走走,上去找狗日的,给狗日的死。”盖好车之后王某开着他的白色轿车,拉着他和刘某某、卢某甲、田某某、卢某乙,王乙开着他的白色的越野车拉着卢某乙和另外一个他不认识的20多岁的小伙,在开车回墨红镇上的途中,王某和卢某乙还说要去墨红镇墨红村委会小寨村路口处去看看那辆红色的桑塔纳是否还在那里停着,要找着开红色桑塔纳的人给他们点教训,他们坐在后面的人都说不可能在那里,也没有讲去或不去的意���。回到墨红镇小学下面岔路口时,卢某乙说他要回家去,但刘某某喊他们一起去小寨村的福林烧烤吃了夜宵再去睡觉,之后他们两辆车都开到福林烧烤点旁边停着。在停车的时候王某和卢某乙指着他们前面停着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说:“就是这个车、就是这个车。”意思是开车的人就在那里,要去找到他们,教训他们。他们下了车以后,都站在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后面看那辆车,刘某某喊他们不要闹了,吃了东西去睡觉了。当时他说他去看一下是哪伙人,说着他就去到福林烧烤店门口,就看到店里有一伙不认识的人在里面吃东西,卢某丙在烧烤店门前洗石蚌,他和卢某丙说了几句话,在说话的时候他就听见后面有砸车玻璃的声音,他转过头看见王某手里拿着一把长刀,一个人砍那辆红色桑塔纳车玻璃,他们一起去的其他人在车边上看着王某砸车,之后福临烧烤��的老板从烧烤店里出来,把他拉到公路边上,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跟她说是开红色桑塔纳的人骂着王某他们,拦着路不给王某他们过路。王某用刀砍完车后,又去站在福临烧烤店门前,用手指着在烧烤店里吃东西的人骂,喊那几个人出来,喊了四五遍,在烧烤店吃东西的人没有出来,他们其他人就喊王某走了,不要闹了。正准备上车走,在烧烤店里吃东西的人就出来四五个站在烧烤店门口指着他们骂,当时只有王某一个人站在烧烤店门口,他和田某某怕王某一个人被打,就去公路对面的绿化带找了两个木棒去和王某站在一起和那四五个人对骂,在骂的过程中,对方一个戴着帽子,穿一件黑色T恤的人就跑过来朝他的胸部和腹部戳了两下,过了两三秒钟,他感觉衣服有点湿,用手摸了才发现被杀着了。3、被告人卢某甲供述,证实他还有个名字叫卢某丁。2014���5月7日晚上20时左右,刘某某的车开翻在去墨红镇土桥村的路上的一个弯弯处,保险公司看了以后建议他们找篷布来盖,22时30分左右,他和刘某某、卢某乙、田某某四个人坐着王某的车到王某甲家拿油布,王某甲在现场守着车。他们拿着油布回去的路上,在墨红小寨村一个岔路口外面的时候,有一张红色桑塔纳正好停在路中间,当时这张车的车灯是开着的,他们当时就打转弯灯,这张车就不让他们过,当时车前有一个车身的宽度,他们就从他们车旁边勉强开过去,也没有碰着那张车,刚刚开过去这张车里面的人就开始骂他们,他就看见这张车里面全部是人,前面副驾驶室都坐了两个人,车里的人还骂他们,当时没有和他们对骂,也没有下车和他们理论,就赶到土桥去了。到5月8日凌晨0时左右,他们在现场整完以后就说来墨红镇上吃点烧烤,当时卢某乙和他老表王某,还有一个小伙也在车祸现场了,他就和刘某某、卢某乙、王某甲、田某某、王某、卢某丙、王某还有那个小伙一起到墨红镇小寨信用社小桥边的福临烧烤店吃烧烤,他们到烧烤店门口就看见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停在烧烤店门口的路上,不知道谁说了一句这个车就是刚才在路口堵着他们不让路还骂他们的那辆车,他们的人就全部从车上下来,王某就从他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出来去砍那张车的玻璃,他们几个人也从地上捡了些木棒之类的工具,但是他们没有去砸那辆车,他们捡木棒是担心他们被对方的人打。这时在烧烤店吃烧烤的人、烧烤店老板、开车的那伙八九个人就完全出来了,当时他们也说走了,开车那些人就骂他们,他们也就骂开车那些人,王某就朝那边的人冲上去和对面的一个人打起来,他们也围上去和对面的人打起来,但因为打起来的时候相当乱,也没注���他们和对方有哪几个人动手打架。后面他就感觉被杀伤了。在之前询问中,他们是出于兄弟感情,为了帮王某承担点责任才说也砸着对方的车的。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7日他的车翻在土桥路边,保险公司的来了以后让找油布盖一下车子,后面王某和卢某乙就去王某甲家拿油布。他们拿到油布回到土桥的时候就说在小寨一个下坡坡的地方被一辆车子拦着,还被那辆车子上的人骂,王某和卢某乙还说要回去找,只是没有说要找了做什么。在他们盖好车子回墨红的路上,到红山酒店的时候他就叫一起的人去吃烧烤,开始时卢某乙还不太想去,后面王某一直叫他才去的。后面王某开着他的白色现代车拉着他和王某甲、卢某甲、田某某、卢某乙,卢某丙和他老表王乙及另外两个他不知道名字的人坐着另一张车子就往信用社旁边找烧烤店。当他们到信用社旁桥上一点王某就说:“就是这张车子,就是这张车子。”卢某乙也说:“就是这张车。”他看到一辆红色桑塔纳停放在一家烧烤店门前,其他人还说:“莫逗我们。”王某将车子停在距离那张车四五米远的地方,他们车子上的人还下车说看一下是不是认识的人,结果才下车就看到他们认识的“小某”,看到里面有一桌人坐着吃东西,就问他里面那桌人是不是和他们一起的,他说不是他们也才到,后面卢某丙也问他是否是认识的人,他说不是一起的,也不认识。后面他和卢某乙还说走了去别家吃东西去,当时烧烤店的老板娘还出来叫他们赶紧离开,不要在他家那里了。王某就说:“有那么无理的人,又没有得罪着他,还要骂我们。”他们叫王某赶紧走了,但是王某没有听,还一直在那里说话,后面老板娘见喊不住还叫他们喊着,但王某不听还跑到他的车子上提���一把七八十公分长的大刀过去砸烧烤店门前的红色桑塔纳车的玻璃,先将后挡风玻璃砸坏了,又去砸右边车门玻璃,王某砸车玻璃时他和王某甲、卢某甲、田某某是站在烧烤店对面的树下的,卢某乙站在王某车子后面。王某砸完车玻璃后就叫他们走了,当时其他地方应该没砸着,他只听见砸玻璃的声音。才准备走,对方的人就出来问是谁砸的车玻璃,王某就提着刀冲到烧烤店门前的空地上说是他砸的,对方的人就开始打王某,王某甲、卢某甲、田某某、卢某乙见到后就冲上去帮王某的忙,对方又有几个人出来,他也冲上去双方就打起来了。5、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7日23时30分左右,刘某某的车翻在墨红镇敬老院旁的公路下面,王某开着他自己的白色轿车和卢某乙两个人到王某甲家里拿着篷布回到翻车现场,王某和卢某乙就跟他们其他人讲,他���两个拿着篷布转回来的时候,在进小寨村的路口处,路被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拦着,坐在红色桑塔纳轿车里的人还骂他们两个。当时他和卢某甲去盖刘某某的车。车盖好后,他和卢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坐在王某的车上,卢某丙的表哥开着一辆越野车拉着卢某乙回墨红。当时他因为翻车肋骨疼,就在车上睡着掉,等他醒过来,他们坐的车已经停在墨红镇红山酒店边上了,卢某乙要回家去,刘某某喊卢某丙跟着一起去福临烧烤店吃东西,之后王某开着他的车拉着我、刘某某、王某甲、卢某甲走在前面,卢某丙和他表哥坐一辆车,跟在他们后面,在车上,王某讲他开车被那辆红色桑塔纳车拦,开桑塔纳车的人还骂他,他气麻得很,他提议喊我一起去街上找开红色桑塔纳的人。到小寨村的福林烧烤店门前时,就看见一辆红色桑塔纳车停在烧烤店门前,王某就对我们说��“就是这张车。”王某又开着车往前走了一段,停在那辆红色桑塔纳车旁边四五米远的地方。下车之后,王某直接走到福临烧烤店门口,骂烧烤店里吃东西的一伙人,烧烤店的老板就出来劝王某,接着在福临烧烤店里吃东西的人出来两三个站在门口骂王某,王某被烧烤店的老板拉到他车边站着,看见烧烤店里出来那两个人还在骂他,他就从他的车后备箱里拿了一把长刀出来,拿着刀就去砍那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先砍了左后车窗玻璃,然后砍驾驶室车窗玻璃、前挡风玻璃,接着砍到车的左侧,沿着那辆车砸了一圈。在王某砸车的同时,王某甲手里拿着一根木棒站在那辆红色桑塔纳的后面砸车,具体砸什么位置他记不清了,卢某甲手里拿着一把拖把砸车的后备箱部位、后挡风玻璃。他和刘某某、卢某乙站在旁边看着,之后烧烤店老板又来劝,他和刘某某喊他们走了。他们才想走,在烧烤店里吃东西的人就全部出来站在门口骂他们几个砸车的,王某先和对方骂起来,然后他们两边的人就动手打架了。6、被告人卢某乙供述,证实他有曾用名卢某戊,平时大家叫他卢甲。2014年5月7日晚上18时左右,刘某某的车翻在徐某某家边上转弯的地方,保险公司看了之后建议把车盖起来,他就和刘某某、王某、王某甲、卢某甲开着王某的车去王某甲家拿油布。拿到油布开车到坡地的时候,遇到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这辆车就停在路中间,王某按了两声喇叭,桑塔纳车里坐着七、八个伙子,他们就骂了几句,说多大一张车,王某就打转弯灯从桑塔纳车前面挤过去了。后来到翻车地点,用油布盖着车,在盖油布的时候他们也就随口讲了几句他们拿油布的时候有人骂他们的事,然后他们就分坐两张车转回墨红来。当时他们车上就在说刚才那��红色桑塔纳车上的人骂他们的事,他们就说如果遇着这几个人就要打人家泄愤,当时走到他家门口的时候他怕他们去打架他还说他要回家了,他们几个就问他是不是怕人家打他,喊他不要怕,这个时候刘某某就说喊他们去吃点东西,他就又跟着他们走了。当他们走到福临烧烤店门口看见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王某就把车开了停在他们车前面,他们的车和我们车尾相对,卢某丙把车停在路的另一边,当时他们的人就全部下车来,这个时候就有人问是不是这个车骂他们,他们几个都拿不准是不是这个车,卢某乙就一个人进到烧烤店看了一眼,看出来他就在烧烤店门边站着,他们几个就在门外边骂脏话,这个时候他们也就听见烧烤店里面的人在骂他们,听他们的口音都不像本地人,在他们双方对骂的时候王某就从他的车的后备箱里面拿了一把砍刀出来,当时王某也没有讲什么,他就直接拿着刀去砸那张桑塔纳轿车的车玻璃,这个时候烧烤店的老板娘就去拉王某,喊不要砸了,王某也就没有再砸了,当时他们就打开车门准备走了,跟着就从烧烤店里面出来一个年纪有点大的男人,他看见车被砸就骂我们:“我操你娘啊,调人来把他们砍死。”当时他们听见他骂我们也就又和他骂起来,然后烧烤店里面他们的人就出来三四个人,还有几个人没有出来,这个时候我就看见王某提着刀朝那几个人走过去,对方有两三个人把王某打翻在地上,王某甲、刘某某、卢某甲看见王某被打翻在地上他们就一起冲上去,他就看见对方有一个男的手朝王某甲胸口部位戳,但是他没有看清那个男的手里面是不是拿着刀,跟着王某甲和王某转身就跑,在他们打起来的时候他们那边有一个小伙从门边拿了一个铁撮箕,他就拿着撮箕乱甩,我就看见他用撮箕打���他们那边另一个小伙的头上,还有一个小伙就朝刘某某和卢某甲跑过去,朝卢某甲身上戳,跟着卢某甲喊他拉他,他把卢某甲拉了跑出十多米他就说他被杀着了。(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及门诊收费收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住院5天,共开支医疗费人民币2846.33元。2、出院记录,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所受损伤的病情。(六)、领条,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从本院领取六被告人的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七)、谅解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对六被告人表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能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领条、谅解书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六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六被告人共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且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的谅解,故可以对六被告人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田某某、王某甲、卢某甲、刘某某、卢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本院决定对六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卢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卢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宁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张富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翠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