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照海申请执行聂风英、苏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照海,聂风英,苏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80-1号申请执行人常照海,男,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聂风英,女,汉族,1956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治国,男,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照海与被执行人聂风英、苏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聂风英在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冻结被执行人苏治国在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聂风英在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二、划拨被执行人苏治国在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