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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凌爱如与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别除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凌爱如,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别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5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爱如,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岳家桥镇。2014年11月3日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后变更为益阳东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贺云。再审申请人凌爱如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同年10月15日作出(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凌爱如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凌爱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劲松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代理审判员  赵双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