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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公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鲁明汽车滤芯制造有限公司,齐河德明制衣有限公司,王付礼,扈新明,XX民,马青,朱海荣,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公字第1351号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住所地:齐河县新华路256号。负责人:张金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晏城镇北孙村北。法定代表人:王付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鲁明汽车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扈新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齐河德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华店乡华店创业园。法定代表人:XX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付礼,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扈新明,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XX民,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马青,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海荣,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萍,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齐河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公证处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齐证经字第4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德明制衣有限公司在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怀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