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932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3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沈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