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危洪飞、许秀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危洪飞,许秀新,刘洪波,刘清保,危宝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37号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南沂堂村。法定代表人周怀茂。被告危洪飞。被告许秀新。被告刘洪波。被告刘清保。被告危宝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危洪飞、许秀新、刘洪波、刘清保、危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危洪飞、许秀新、刘洪波、刘清保、危宝建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危洪飞、许秀新、刘洪波、刘清保、危宝建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