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明添、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明添,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河南路信用社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明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莎,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明添,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钰琪,田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冉玉国,田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利周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曹立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明添、被告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经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覃立革代理审判员 劳波涛人民陪审员 熊正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尚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