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汤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段志勇与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汤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段志勇。被执行人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菜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良名下有车辆号码为豫EXXX**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良名下车辆号码为豫EXXX**号小型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