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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辉文与徐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辉文,徐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辉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宏。上诉人周辉文因与被上诉人徐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周辉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辉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