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爱智与白惠、闫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智,白惠,闫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马爱智,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阳曲县高村乡文曲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白惠,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城镇居民,住阳曲县县城新阳西街星光小区2后楼*单元*层*户。被执行人闫淑英,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阳曲县县城城镇居民,住阳曲县县城新阳西街星光小区2后楼*单元*层*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爱智与被执行人白惠、闫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白惠、闫淑英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马爱智在诉讼中申请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惠、闫淑英所有的位于阳曲县县城新阳西街星光小区2号楼1单元5层东门的房产一套,现已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白惠、闫淑英所有的位于阳曲县县城新阳西街星光小区2号楼1单元5层东门,房产证号1068**、地号011426557的房产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