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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秀芳诉林爱琼、林孔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芳,林爱琼,林孔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高秀芳,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盛,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爱琼,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孔爱(系被告林爱琼配偶),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林爱琼。原告高秀芳诉被告林爱琼、林孔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秀芳委托代理人林盛,被告林爱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孔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秀芳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2014年3月16日,两被告以投资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人民币,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由被告一出具借条为凭。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林爱琼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希望原告给予时间慢慢偿还。被告林孔爱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条一张,记载内容为:“兹向高秀芳借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利息2分,借款人:林爱琼,借款时间:2014.3.16,证实:林孔爱,2015.1.15”,拟证明被告林爱琼于2014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认欠,被告林孔爱于2015年1月15日签字确认的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登记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林爱琼、林孔爱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爱琼质证称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林爱琼、林孔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上述证据,旨在证明被告林爱琼于2014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及该债务发生在林爱琼、林孔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对此原告林爱琼未提异议,被告林孔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进行抗辩,视为其自行放弃了到庭质证抗辩的权利,据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林爱琼于2014年3月16日向原告高秀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认欠,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2015年1月15日,被告林孔爱在借条上签字,对上述债务予以确认。被告林爱琼、林孔爱于1988年8月25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高秀芳与被告林爱琼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且被告林爱琼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为此,对原告的债权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诉争债务发生在林爱琼、林孔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孔爱对此未提异议,且在借条上签字证实,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林孔爱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爱琼、林孔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秀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81.50元,由被告林爱琼、林孔爱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蔺文涛附:1、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出外。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