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姚某军与王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80号申请人: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夏某。申请人姚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夏某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夏某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其在证劵公司资金账户上的款项180万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夏某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姚某某在证劵公司资金账户上的款项180万元。申请人姚某某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怡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