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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思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397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8栋负1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瑞全,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思芳,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