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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扬与吕广雪、卓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吕广雪,卓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张扬。被告:吕广雪。被告:卓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与被告吕广雪、卓君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扬以被告卓君平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扬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