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中明与王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明,王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73-1号申请执行人:吴中明。被执行人:王良波。申请执行人吴中明与被执行人王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良波向申请执行人吴中明支付借款本息38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良波有银行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良波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林友乐审判员 陈正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昌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