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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顾悦茹与顾振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悦茹,顾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95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957号申请执行人顾悦茹,女,2001年7月27日出生,住本市。法定代理人周婕(系原告之母),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顾振庆,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本市。本院(2014)黄浦少民初字第95号原告顾悦茹与被告顾振庆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顾振庆自2014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原��顾悦茹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原告顾悦茹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顾振庆负担。由于被告顾振庆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顾悦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上述欠款。本案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顾振庆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屋、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少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