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瑞国与陈显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国,陈显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李瑞国,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陈显功,男,39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李瑞国诉被告陈显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