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姚红军犯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1055号罪犯姚红军。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6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06)徐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红军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5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贪污赃款189078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受贿赃款49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08年9月15日,本院以(2008)徐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9月26日,本院以(2010)徐刑执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11月30日,本院以(2012)徐刑执字第198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6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检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姚红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刑已执行,涉案赃款已退清。本院认为,罪犯姚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姚红军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