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庄琦诉朱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琦,朱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811号原告:庄琦,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朱宗彬,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琦与被告朱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庄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