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梁山县亿隆超市、刘新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梁山县亿隆超市,刘新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65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县亿隆超市。被告:刘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县亿隆超市、刘新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宪助理审判员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田 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