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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冻结、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万冢镇刘桥村委小刘庄。被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万冢镇牛庄村委大姜庄。本院依据的(2013)平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王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国勇审 判 员  赵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