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彩娥、马清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彩娥,马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彩娥,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马清飞,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3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清飞、黄彩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马清飞于201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2013年12月3日;从2013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黄彩娥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申请执行费5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清飞积极主动的偿还了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共计501664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至此终结本案的全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