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艾海提·麦麦提、亚××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海提·麦麦提,亚××·托合提,阿××·阿卜来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无职业。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亚××·托合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阿××·阿卜来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翻译人员祝尔和,原天津市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主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亚××·托合提、阿××·阿卜来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亚××·托合提、阿××·阿卜来提及翻译人员祝尔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亚××·托合提、阿××·阿卜来提、热××(另案处理)均系朋友关系,四人预谋盗窃并约定共同俵分赃款。2015年1月27日19时许,四人来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世纪联华超市底商津乐园蛋糕店门口,由被告人亚××·托合提、阿××·阿卜来提及热××望风,艾海提·麦麦提趁被害人陈×不备,窃取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一部。四人欲逃离现场时,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亚××·托合提、阿××·阿卜来提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身上查获上述被盗手机。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199.2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陈×。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亚××·托合提、阿××·阿卜来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查报告,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亚××·托合提、阿××·阿卜来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亚××·托合提、阿××·阿卜来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预谋,积极参与,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海提·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亚××·托合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阿××·阿卜来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庭宣判)审 判 长  李金柱审 判 员  胡桂琴人民陪审员  刘 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蕊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