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铁夫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佛山东方广场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铁夫,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佛山东方广场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苏铁夫,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佛山东方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1号东方,注册号:440600。负责人鲤渕豊太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铁夫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佛山东方广场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铁夫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铁夫负担。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