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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祖明与被执行人吕宣益督促程序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祖明,吕宣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邹祖明。被执行人吕宣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陕民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吕宣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宣益限期按照上述支付令偿还申请执行人邹祖明借款30000元,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8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吕宣益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且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宣益的银行账户存款305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英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