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和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某某的出租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仕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