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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周文与章保昌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周文,章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陈周文,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章保昌,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周文与被执行��章保昌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周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