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韦乃富、韦建、韦燕、韦斌申请执行田蓉、韦阳洁法定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乃富,韦建,韦燕,韦斌,田蓉,韦阳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82号申请人韦乃富。申请人韦建。申请人韦燕。申请人韦斌。被执行人田蓉。被执行人韦阳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8日受理韦乃富、韦建、韦燕、韦斌申请执行田蓉、韦阳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田蓉、韦阳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