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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韦乃富、韦建、韦燕、韦斌申请执行田蓉、韦阳洁法定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乃富,韦建,韦燕,韦斌,田蓉,韦阳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82号申请人韦乃富。申请人韦建。申请人韦燕。申请人韦斌。被执行人田蓉。被执行人韦阳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8日受理韦乃富、韦建、韦燕、韦斌申请执行田蓉、韦阳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田蓉、韦阳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