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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陈某乙、陈某丙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2014年3月23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丙,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犯包庇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宇、代理检察员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冀F×××××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曲阳县晓林乡崔家庄村东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行人董某荣及公路北侧的树木相撞,致董某荣死亡,陈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之母被告人陈某乙、之姐被告人陈某丙先后赶到事故现场,陈某乙、陈某丙为帮助陈某甲逃脱责任,商量由陈某丙顶替陈某甲作为肇事司机。次日0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报警后离开现场,在民警到现场勘验检查时被告人陈某丙谎称系自己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荣无责任。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冀F×××××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曲阳县晓林乡崔家庄村东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行人董某荣及公路北侧的树木相撞,致董某荣死亡,陈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之母被告人陈某乙、之姐被告人陈某丙先后赶到事故现场,陈某乙、陈某丙为帮助陈某甲逃脱责任,商量由陈某丙顶替陈某甲作为肇事司机。次日0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报警后离开现场,在民警到现场勘验检查时被告人陈某丙谎称系自己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荣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丁证言证明,到现场看到陈某甲的车侧翻在公路南侧,还有个人躺在路边,是陈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陈某甲喝酒了,陈某乙说让陈某丙顶替陈某甲,陈某丙到了事故现场后同意顶替陈某甲。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陈某乙给陈某丙打电话说陈某甲发生事故了,陈某乙让陈某丙顶替陈某甲,因为陈某甲喝酒了。3、证人许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3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陈某甲给许某甲打电话说他的车翻了,到现场后看到陈某甲脸上有血,过了会儿过来个人说树底下还躺着个人,过去看到一个人趴在地上,头上有血。后陈某甲给家里打了电话,并报了警,许某甲就回家了。案发前和陈某甲一起喝酒了。4、证人许某乙证言证明,案发前和陈某甲一起喝酒了,陈某甲喝了四五瓶啤酒。5、证人陈某戊证言证明,2014年3月22日晚上和陈某甲喝酒了,陈某甲喝了三四瓶啤酒。6、证人陈某己证言证明,陈某丁告诉陈某己说家里的车出事了让过去看看,到了现场后救护车和交警都到了,交警在和陈某丙她们说话。7、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23日00时30分左右,接到120通知到的现场,后经检查那个人已经死了,交警来后把人拉走了。8、证人茹某证言证明,案发第二天听人说陈某丁家的车撞住了董某荣,后到医院看确定是茹某的婆婆董某荣。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事故地点位于晓林乡崔家庄村村东路段,在现场的陈某丙自称是肇事车驾驶人。10、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荣无责任。11、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明,董某荣符合胸腔内脏器损伤死亡。12、车辆检验报告书证明,事故中董某荣右腿部与冀F×××××号微型轿车前保险杠护杠左前角有碰撞接触过程。1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16年8月11日,冀F×××××车辆所有人为陈某甲,检验有效期止于2015年2月28日。14、死亡证明信证明,董某荣,女,晓林乡崔家庄村人,于2014年3月22日死亡。15、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及陈某丁案发后有通话联系。16、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5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7、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3月23日00时29分许,陈某甲(电话137××××9101)向曲阳县公安局报警称:崔家庄一辆轿车与行人、树相撞,需勘查现场。18、曲阳县公安局产德刑警队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商量由被告人陈某丙到现场顶替被告人陈某甲为肇事司机。19、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3月23日00时29分,122指挥中心接到陈某甲报警称在崔家庄村东一辆轿车与行人树木相撞。后事故科民警进行现场勘查,有自称肇事司机的陈某丙,经查陈某丙与其母陈某乙商量,由陈某丙顶替陈某甲,肇事司机非陈某丙而是其弟陈某甲。陈某乙一直陪在陈某丙身边,将陈某乙及陈某丙一同带到曲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陈某甲于3月23日20时30分许到事故科投案。20、曲阳县公安局晓林派出所证明,三被告人在该辖区居住期间除本案件外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实表现一般。21、户籍证明信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明,2013年3月22日晚上10点半,陈某甲、许某甲、陈盼、许某乙、陈某戊、荀某龙在烧烤店里喝完酒,陈某甲开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崔家庄村村东时,突然压住了一个东西,车就向北偏了,撞到了公路北边的一棵树上,控制不住车了,又连续撞了两下,车就往南侧翻了,后来陈某甲从车里出来,给许某甲打电话说自己开车撞树上了,车翻了。陈某甲看到一个人人头朝南,脚朝北趴在地上,头部有血。后陈某甲给陈某丙打电话说自己开车撞住人了。陈某丁到现场后,陈某甲打了“120”电话叫了救护车。陈某乙到了现场后说让陈某丙替陈某甲,陈某乙给陈某丙打电话,这时救护车也到了,医生问陈某甲那个人怎么受伤的,陈某甲说不知道,没有看到那个人。陈某丙到了现场后对陈某甲说:“你喝酒了?不行我替你吧?”后看到交警来了,陈某丙让陈某甲到一边待着去,陈某甲就到西边一棵树下面蹲着去了。一直到交警走陈某甲也没露面。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到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投案。23、被告人陈某乙供述证明,到崔家庄村东,看到陈某甲的车侧翻在公路南边,车东边还躺着一个人,陈某甲说是他开车撞的。陈某乙说让陈某丙来顶替陈某甲,陈某乙给陈某丙打了电话,陈某丙同意并到了现场,陈某乙让陈某甲回家了。实际肇事司机是陈某甲。24、被告人陈某丙供述证明,陈某乙打电话告诉陈某丙,陈某甲开车撞人了,陈某丙和李某到了崔家庄后,陈某乙让陈某丙顶替陈某甲,陈某丙同意了。到了现场看到陈某甲的车侧翻着,一个人趴在公路北侧,警察问是谁出的事故,陈某丙说是她。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明知陈某甲为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陈某甲,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刘璐琦代理审判员  郑秀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叶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