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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屠德毅与李建锋、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德毅,李建锋,XX,郑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申屠德毅。委托代理人:陈金鑫,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锋。被告:XX,系李建锋之妻。被告:郑春华。原告申屠德毅与被告李建锋、XX、郑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早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申屠德毅的委托代理人陈金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锋、XX、郑春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申屠德毅起诉称:2015年4月9日,被告李建锋因生活之需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3万元,并约定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则由出借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借款债权债务偿还案件,同时借款人必须承担该次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被告郑春华为被告李建锋的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被告李建锋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被告郑春华也未能履行其连带责任担保的义务。另被告李建锋的此次借款发生于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XX应对被告李建锋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建锋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2、被告XX、郑春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申屠德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李建锋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被告郑春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李建锋与XX系夫妻关系,本次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被告李建锋、XX、郑春华均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被告李建锋、XX、郑春华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被告李建锋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申屠德毅借到现金叁万元整,(未写明借款期限),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则由出借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借款债权债务偿还案件,同时借款人必须承担该次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及逾期利息等。担保人郑春华为李建锋的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借款人李建锋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同时,李建锋还向申屠德毅出具了收到叁万元现金的收条一份。上述借款,被告李建锋至今未归还,被告郑春华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被告李建锋与被告XX于2006年3月2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建锋、郑春华之间的借贷和担保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李建锋借款后负有及时归还借款之义务。被告郑春华为被告李建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XX与被告李建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XX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李建锋个人债务或非法债务的事实,故可认定本案借款系被告XX与被告李建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X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申屠德毅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XX、郑春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建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XX、郑春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