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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株洲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株洲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庚、株洲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株洲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庚,株洲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麻园居委会四组205房。法定代表人:彭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维,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进文,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涂恭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倜,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长庚,男。一审第三人:株洲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渌滨东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彭艳安,该公司负责人。一审第三人: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路商贸城四楼160号。法定代表人:何晃良,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株洲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株洲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长庚、一审第三人株洲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株洲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