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834号原告王某。被告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子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