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2号原告任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变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