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2号原告任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变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