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山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建云与姜吉超、卢小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云,姜吉超,卢小兵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李建云。委托代理人戴袁华、薛姝君,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吉超。被告卢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云与被告姜吉超、卢小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