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厦门宥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庄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宥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庄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厦门宥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祥福一里5号209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5116616-6。法定代表人邱思煌,总经理。被告杭州庄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629号,组织机构代码06787951-5。法定代理人林德露,总经理。原告厦门宥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庄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宥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宥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宥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宥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