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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阜城县恒生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阜城县恒生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川沙路538号。法定代表人:董生友,总经理。被执行人阜城县恒生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高楼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喜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阜城县恒生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27908元,已执行138000元,未执行289908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阜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智明审 判 员  刘重九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