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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姜桂芳与张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芳,张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姜桂芳,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张锐,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夏津县。原告姜桂芳与被告张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延秋独任审判。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春节后原被告订婚,2009年原告生儿子张某某。2012年5月份被告时常夜不归宿,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2014年冬天被告在外喝酒后回家后就开始吵闹,把屋内的家具等都砸坏,被告的所做所为让我伤心,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口头答辩:不同意离婚,现在已经知道错了,以后一定改正自己的错误,希望原告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自由恋爱,2009年原告生儿子张某某,2009年3月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称婚后几年夫妻感情挺好,从2012年开始被告常在外喝酒不回家,对家庭不管不问。被告称已知道自己原来做的不对,今后一定改。希望被告给一次改过的机会。上述事实,有起诉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承认错误,希望原告能原谅自己,原告应念及夫妻情分给被告一次争取和好的机会,同时被告应考虑孩子的利益,给孩子一个完整而温暖的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桂芳与被告张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延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