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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苍山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与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郭洪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圣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光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苍山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鲁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苍山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远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阎 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