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恒与被申请人菅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恒,菅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李恒,男,3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申请人菅欢伟(又名菅海强),男,4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申请人李恒与被申请人菅欢伟(又名菅海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菅欢伟(又名菅海强)所有的房屋四套。申请人李恒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物:李恒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李建林所有的门点一套、李建林与赵娜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菅欢伟(又名菅海强)所有的房屋四套。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李恒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李建林所有的门点一套、李建林与赵娜所有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琬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