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保华与林春龙、段金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保华,林春龙,段金荣,苏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华。被执行人林春龙。被执行人段金荣。被执行人苏式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1404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式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式义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