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傅明亮与被执行人周培君、雷根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明亮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50000元,权利人傅明亮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8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杜岳然审判员 付巍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腾昊 来源: